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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
 會章

「孫方中書院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章

1. 定名:

本會定為「孫方中書院校友會」,英文為"SunFongChungCollegeAlumni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而「孫方中書院」簡稱「母校」。

2. 會址:

本會會址為大埔大埔公路大埔滘段4643號孫方中書院。

3. 宗旨:

3.1. 增加校友對母校之歸屬感;

3.2. 加強校友與母校師生及校友之間的聯繫;

3.3. 提供建議,協助母校發展。

第二章:顧問

1. 資格:

1.1. 母校現任校長,及校方委任之老師代表一人均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1.2. 母校歷任校長均為本會榮譽顧問。

2. 職權:

2.1. 當然顧問負責出席會員大會,並提出意見。

2.2. 監察本會之財務及日常運作。

第三章:會籍

1. 基本會員

1.1. 資格:

凡本校畢業生均可申請成為會員,而中途離校的學生亦可透過書面申請成為會員。

1.2. 權利:

1.2.1.可參加本會舉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並享受由本會提供之福利;
1.2.2.
可於會員大會中,享有發言、動議、和議、表決、選舉與被選權;

1.2.3.可於本會幹事會會議中,享有列席和發言權。

1.3. 義務:

1.3.1.遵守本會會章;

1.3.2.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1.3.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活動,並促進會務發展;

1.3.4.繳交本會會費;

1.3.5.維護本會及母校之名聲。

2. 名譽會員

2.1. 資格:

2.1.1.凡對本會作出捐款或作出重大頁獻的社會人士,經幹事會推薦後

由會員大會接納者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2.1.2.所有現在任職或曾經任職於母校超過一學年的教職員。

2.1.3.母校歷任校董會成員。

2.2. 權利:

2.2.1.可參加本會舉辦或協辦之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提供之福利;
2.2.2.
可列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2.3.毋須繳交會費,但可隨意贊助。

2.3. 義務:

2.3.1.遵守本會會章;

2.3.2.維護本會之名聲。

3. 會籍年度

3.1. 永久會籍:終身會籍

3.2. 年度(兩年)會籍:每年七月一日開始,至兩年後六月三十日止。

3.3. 會籍於幹事會處理妥當入會程序後即時生效。

4. 撤銷會籍:

4.1.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如嚴重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經幹事會通過,可撤消其會員資格,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4.2. 會員退會須以書面通知幹事會,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會費

1. 永久會籍:

只須繳交會費一次,會費為二百元,並享有終身會籍。

2. 年度(兩年)會籍:

每兩年收取一次,會籍期限為兩年。

會籍費港幣四十元正。

3. 會員繳交會費後,由本會發出正式收據。

第五章:財務

1. 本會經費包括下列各項:

1.1. 會費;

1.2. 捐贈收入;

1.3. 利息

1.4.籌辦或協辦活動的盈餘

2. 本會所有支出必須符合本會宗旨,並根據以下程序申請:

2.1. 本會所有支出必須於財政預算中列明,並需提交幹事會通過;

2.2. 若單項開支超過港幣八千元,提交財政預算時必須同時提供報價資料,以供參考。

3. 本會財政事宜概由司庫負責,並須於每次幹事會會議中,報告收支情況。

4. 本會一切收入,必須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

5. 司庫可保管不超過港幣五百元之零用現金,作為一般經常開支之用。

6. 除零用現金外,支取款項及/或支票,必須經由主席或司庫及其中一名顧問共二人簽署,方能生效。

第六章: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包括周年會和臨時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期間,由幹事會處理會務。

2. 大會由幹事會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內務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內務副主席均缺席,則由外務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兩名副主席均缺席,由出席會員中互選署任大會主席。

3. 會議秘書由應屆幹事會秘書出任,如秘書缺席,則由出席會員中互選署任大會秘書。

4. 授權行使會員權:

4.1. 未能出席之會員可透過書面形式授權其他會員或本會主席代為行使出席及表決權(不包括幹事會選舉投票權);

4.2. 授權書須清楚列明授權範圍,由授權人簽署作實,並於召開會議前,由本會幹事會查收妥當,方可作實。

5. 法定人數:

5.1.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三十人,授權人數亦計算在內;

5.2. 如逾開會時間三十分鐘仍未逹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流會;後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並以當時出席人數及授權人數為法定人數。

6. 議程:

須於開會前一星期,上載於本會網頁。

7. 議決

7.1. 議案須由一名會員動議,另一會員和議,方可進行表決;

7.2. 除會章另有規定外,一切動議須得出席會員所持之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7.3. 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8. 會議紀錄:會議紀錄須於散會後一個月內,上載於本會網頁。

9. 周年大會:

由幹事會負責,於每年六月召開,並處理下列各項:

9.1. 修訂及接納去年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紀錄;

9.2. 審議及接納本會週年報告及財政報告;

9.3. 來屆幹事會幹事選舉;

9.4. 討論及議決幹事會提交之會章修改建議;

9.5. 其他事項:若未有於原定議程中列出,須得出席會員所持之有效票數一半以上贊成,方可增加。

10. 臨時會員大會

10.1.本會遇有特別事宜,得由主席隨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0.2.如有三分之二之幹事會成員或五十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主席必須於三星期內召開會議。

10.3. 臨時會員大會只討論既定議程,不得有臨時動議。

第七章:幹事會

1. 組織及職權: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幹事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決議組織。幹事會成員最少五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公共關係),最多十一位(職位分配如下),職位由當選之幹事互選出任,具體職權分配如下:

1.1. 主席(一位):為幹事會之最高代表,主持一切行政事務,對外則代表本會,亦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

1.2. 內務副主席(一位):協助主席處理本會對內事務,如主席出缺,可暫代主席至幹事會改選為止。

1.3. 外務副主席(一位):協助主席處理本會對外事宜,如主席及內務副主席出缺,可暫代主席至幹事會改選為止。

1.4. 秘書(兩位):處理本會行政上之文牘、通訊、檔案、會員紀錄及會議紀錄。

1.5. 司庫(一位):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及銀行戶口。編訂全年財政預算,並須於會員大會中提交財政報告。

1.6. 活動統籌(兩位):負責策劃及籌辦本會活動。
1.7.
公共關係(二位):負責聯絡會員、外界團體及合作伙伴,更新網頁。
1.8.
總務(一位):負責經辦本會一切庶務,並協助各部門推行會務。

2. 任期:

幹事會每屆任期兩年,若新一屆幹事會未能選出,則臨時幹事會(幹事會其中三人和一位顧問老師組成)會處理選舉或一切緊急會務,至新一屆幹事會產生為止。

3. 選舉

3.1. 幹事會選舉每兩年舉行一次,並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進行。

3.2. 下任幹事會選舉由在任的幹事統籌及主持。選舉年之五月前,在任幹事會須為來屆幹事會選舉訂定時間表,並於本會網頁發佈有關資訊,邀請會員報名參選。

3.3. 選舉提名期最少為兩星期,有意參選之會員須於提名期內以書面形式提交報名表。所有報名必須使用幹事會的提名表格,提名表格可於本會之網頁下載。

3.4. 報名方式:

3.4.1.自薦:有意參選之會員可自薦參選。

3.4.2.提名:由會員提名另一位會員參選,而被提名者亦要自願參選。

3.5. 所有候選人之提名程序,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完成。

3.6. 候選名單、候選人資料須於選舉前最少三星期,於本會網頁公佈;以及將候選人名單以電郵方式寄予會員。

3.7. 投票

3.7.1.如競選人數多於幹事會職位,則由出席會員即場以記名方式投票,以票數最高的十一人當選;

3.7.2.如競選人數少於或等於幹事會職位,各候選人即自動當選。

3.8. 點票

3.8.1.點票於投票完成後開始,由最少兩名顧問負責監票及宣佈結果;

3.8.2.如有投訴,必須在點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否則不受理,

而選舉結果由應屆幹事會公佈作實。

4. 會議

4.1. 常務會議

4.1.1.每年最少召開兩次,處理日常運作事宜;

4.1.2.議程須於會議前七天公佈,並上載於本會網頁;

4.2. 臨時會議

4.2.1.幹事會可就突發事項召開臨時會議,次數不限;

4.2.2.議程須於會議前七天公佈,並上載於本會網頁;

4.2.3.會議紀錄須於散會後十四天內公佈,並上載於本會網頁。

4.3. 法定人數

4.3.1.不少於全體幹事二分之一,不設授權出席或投票;

4.3.2.如因未逹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議。

4.4. 議決

4.4.1.議案須由一名幹事動議,另一幹事和議,方可進行表決;

4.4.2.除會章另有規定外,一切動議須得超過一半出席者贊成方可通

過。

4.4.3.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5. 辭職:幹事辭職,必須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幹事會。

6. 職位懸空

6.1. 主席職位懸空,需由內務副主席補;

6.2. 若主席與內務副主席職位同時懸空,主席一職需由外務副主席補;

6.3. 其他幹事職位懸空,幹事會須議決委任適當人選補上。

第八章:校友校董選舉的細則(請參看附件12)

第九章:其他

1. 修改會章

1.1. 本會會章之修改,須由幹事會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提出,並得出席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1.2. 會章每次修訂後,須由秘書於十四天內以掛號信寄往社團事務處備案;若該處於二十八天內沒有建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2. 解散

2.1. 解散申請須召開會員大會處理,並須獲超過四分三之全體會員投票贊成,方為有效;

2.2. 本會解散時所有之資產,除清償債項外,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慈善機構或交由港九街坊婦女會孫方中書院法團校董會處置,惟其用途必須符合本會宗旨。

3. 本會所有文件紀錄、收支紀錄及支票簿,必須存放於港九街坊婦女會孫方中書院。

4. 負債:本會將不承擔任何債項。

附件1

校友校董選舉的細則

候選人資格

1.學校的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2.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

董—

(i)/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

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ii)/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

校董的註冊規定

3.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人數和任期

4.校友校董一名,任期為2年,任期屆滿後只可連任一屆。

提名程序

選舉主任

5.校友會可委派主席或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提名期限

6.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提名

7.選舉主任應透過報章刊登及校友會網頁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同時,選舉主任須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校友校董候選人的資格(上述第13段)和職責。每名校友會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校友會會員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8.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校友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一星期重新進行選舉。

候選人資料

9.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约一百字。

10.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於校友會網頁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和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校友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網頁內容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

投票人資格

11.學校的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選舉程序

投票日期

12.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投票方法

13.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點票

14.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並可邀請所有校友會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15.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可成功當選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將進行第二輪投票決定。如第二輪投票後仍有兩位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以抽籤方法決定校友校董人選。如只有一位候選人,則該名候選人將會自動當選而無需進行投票。

公布結果

16.選舉主任應透過校友會網頁通知所有校友會會員有關選舉的結果。

17.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選舉主任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選舉主任須將此上訴交由校友會幹事會審議。

選舉後跟進事項

18.校友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填補臨時空缺

19.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注意事項

20.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校友須留意載於附件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21.常任秘書長接獲學校校董註冊的申請後,須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並可以«教育條例»30條規定的理由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附件2

校友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